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璠锐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璠锐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一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璠锐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璠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一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凡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9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璠锐公司上诉请求:1、不同意向被上诉人支付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超出于好心,同意将本公司账号出借给其老乡赵某某用于居间费的过账并收取部分好处费,公司并未参与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赵某某之间的居间关系,其只是作为案外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之间居间合同的见证人,才在意向金收据上加盖公章。被上诉人应当向案外人赵某某主张返还10万元意向金,一审法院判令其向被上诉人返还10万元意向金明显错误。
  一凡公司辩称,由璠锐公司盖章确认的《意向金》载明,在60日内没有促成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璠锐公司应当无条件返还其10万元意向金,上诉人与其成立居间关系。故其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一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璠锐公司返还一凡公司居间意向金10万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璠锐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一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璠锐公司对于收取居间费事先明知且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意向金收据上加盖公章。故璠锐公司上诉称其对相关居间事实并不知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其观点予以认可。璠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璠锐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严姚萍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顾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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