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瓦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PAULLINDBLA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威,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瓦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克化学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瓦克化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威、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克化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939.20元。事实和理由:孙某某在2018年7月17日违反规章制度向物流操作团队成员发送一封电子邮件,在该邮件中并未谈论实际工作,而是无端指责团队成员,并使用诸多不当言论涉及另一位同事,该同事投诉至人力资源部。在与孙某某的面谈中,孙某某承认发送了不当邮件,故瓦克化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其警告处分。2018年12月10日,孙某某申请T-Codes使用权限,其直接主管要求其在2018年12月底之前将所有正在使用的T-Codes进行整理,并与团队成员进行核对,另要求孙某某对其工作进行梳理。但孙某某未按要求完成工作,故瓦克化学公司于2019年1月8日给予孙某某警告处分。鉴于孙某某累计收到2次违纪处分,瓦克化学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于2019年1月1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瓦克化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孙某某辩称,瓦克化学公司所称的两次违纪行为均不属实,瓦克化学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瓦克化学公司支付2018年度可变绩效奖金49,952元。事实和理由:孙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入职瓦克化学公司,担任高级物流专员工作,双方签有自2015年3月2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瓦克化学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某在职期间每年4月均会获得上年度可变绩效奖金,该奖金系工资总额部分。孙某某在2018年提供正常劳动且完成劳动合同,理应获得绩效奖金。即使瓦克化学公司未对孙某某2018年个人业绩进行考评,也应由瓦克化学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瓦克化学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瓦克化学公司处《薪酬体系》也证明孙某某主张的奖金有制度依据,且根据该规定金额为年收入的20%。
瓦克化学公司辩称,可变绩效奖金享有的前提是员工在下年度4月30日之前仍在职,因孙某某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已解除劳动合同,故不满足支付2018年度可变绩效奖金的条件,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孙某某与瓦克化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3月23日起无固定期限,孙某某担任高级物流专员,税前月总收入为聘用信上双方约定的数额或薪酬调整书或其他由瓦克化学公司签发的书面文件上规定的数额,可变薪酬奖金的支付方式为年度支付或季度支付,年度可变绩效奖金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孙某某在下一年的四月三十日仍为雇员,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
瓦克化学公司除每月支付孙某某基本工资外,另于每年4月发放孙某某上年度绩效奖金,2016年度绩效奖金为27,312.02元、2017年绩效奖金为30,924.50元。2018年孙某某年度税前总收入为246,586.60元。
2018年7月17日,孙某某发送电子邮件给物流部员工汤吉峰,抄送物流部员工徐静,邮件内容为:“正常的同事关系,我相信你一定不会连‘复制黏贴’这样的小事都不愿support,有如此大的情绪。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大多是因为不了解,而不是因为坏心眼,比如今天你提起刚来瓦克你在广州时我们沟通,翻了一下微信记录,在顶着老板的压力下,让你先处理棘手的事情,等你回来再说,如果当时你回来找我了解过原由,就不会直到今天心里还保留着对我的意见。我和renee(曹蕾,物流主管)之前有矛盾,你们应早已感受到,过去1年多里,我从未和你们提及过半点关于她,她在我背后干的那些事,同事都告诉我了,也不想计较或参与,大家在一起工作,只是一段经历而已,她喜欢就好。Renee病假回来后,和winnie(想了解,可见附件),和你之间,都是这种举手之劳,微不足道的小事,在这样的o-chart需要承担的工作职责里,很无奈也感到很失败。你和winnie都是新人,不了解我的工作,也不了解同事间真正的利益冲突,你们这样做,唯一的好处是,会把我置于一种不愉快的工作环境而迫使我离开,接下来的1-2年里,自己靠加班和委屈继续和其他同事维持一种‘好的’关系而已。我和你们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冲突,所做一切只会用我所长,帮助同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后,你们才有时间提升自我,帮公司减少费用,创造更多的价值而涨薪,外面公司都跟着新型技术进步的时候,你和你的团队不会一直只能埋头做低价值的重复劳动。上海物流从Connie,Joanna,Renne,再到你,这3年所发生的事情,终有一天,相信你也会遇到,会明白我不是你们应该这样对待的同事……”。
2018年7月18日,曹蕾发送电子邮件给人事,并转发了孙某某上述电子邮件,内容为:“请查看一下SunnySun(孙某某)通过公司邮箱,向瓦克物流部同事发送的邮件。自始至终SunnySun和我在工作上无任何交集,更加没有所谓的利益冲突,对于SunnySun公然在部门其他同事前对我无端诽谤和诋毁,她的言行已经中伤到了我的人格以及为人处世的原则。自我加入瓦克以后,不管是在本部门还是跨部门的沟通合作中都是积极良好的,所以对于SunnySun的言辞直接影响了我在同事之间的名誉……”
当日,瓦克化学公司的物流部经理孙斌、人事与孙某某就上述邮件的情况进行了面谈,并向孙某某发出《纪律处罚表》,内容为:“SunnySun于2018年7月17日向物流操作团队成员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在该封邮件中,SunnySun并未谈论实际工作,而是无端指责团队成员,并使用诸多不当言语提及另一位同事。该邮件对涉及员工以及整个物流操作团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伤害。根据公司《奖惩制度》A02-08-02WGC,SunnySun已违反职业操守:b)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分歧,对公司、同事进行诽谤或其他虚假言论;c)恶意发送邮件,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决定给予SunnySun警告处分”。
2018年12月10日,孙某某发送电子邮件给IT经理、孙斌,申请“T代码访问权限”。次日,孙斌回复:“可以告诉我更多关于申请这些T代码权限的目的吗?谢谢!”。此后双方在12月11日至12月12日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如下:
孙斌:“如我们沟通的,我会看到很多你或者其他团队成员的针对SAPT代码的权限申请作为主管,我也扮演着判定合适的人拥有他们日常工作真正需要的合适的权限的职责与角色,此外,有的T代码权限可能需要跨团队/负责人来界定并批准根据我们的沟通,我希望你归纳总结一下瓦克大中华区物流团队用到的所有T代码,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新的(如有需要你可以和当地或WAGIT团队确认)为了新的物流部门团队,我希望可以对SAPT代码做一次清晰的归纳包括T代码名称,关于此T代码功能的简短介绍谁应该申请(比如,现场仓库/运输/场外仓库)培训材料(是否可用)你也可以加入WAG用到的新的T代码,你需要更深入学习与理解这些新的T代码的功能,然后总结并与部门团队组织研讨会评估大中华物流部门是否可以/需要申请并使用这些新的T代码,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关于此次SAPT代码的整理,我希望你可以根据你的理解进行归纳(作为瓦克大中华区的关键用户,相信你已经有一个清晰的概述了),然后把这个清单发给Tomm/Patrick/Helen/Janet来确定是否有遗漏并补充希望你可以在本月底之前(2019年12月)(笔误,应为2018年12月)做出一份拟稿,以便进行讨论”。
孙某某:“对于我的申请,这些T代码是瓦克开发的,不是标准化的。最近,我正在处理运输文件下载和打印,进口订单GR自动化。因此,我需要知道瓦克已存在的开发过的T代码。如果它们可以满足我们的需求,就没有必要提IT的申请或者再开发新的T代码了。(以避免重复工作,并消除物流与IT之间没有价值的行动)。最近,我正和IT合作解决方案并测试。请尽快批准。另外,如果我无法理解物流的新T代码Z*,我将无法确认,无法启动研讨会……如果你想了解物流团队成员在用什么T代码,这就是另一个话题了。我会和IT,WAG一起合作以支持新的物流团队”。
孙斌:“……对于你已经申请了多少T代码,你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吗?还有多少物流部门有的你想申请学习的?我不认为这是两个话题,我让你归纳T代码也是帮助你和整个物流团队成员清晰的理解他们需要什么T代码,每个T代码的功能意味着什么,以及如何使用等如我们清晰沟通过,我希望你能给我一个你要申请权限的清晰的清单。然后我可以逐条核实批准,而不是这样高频次的一个一个的申请(一些新开发除外)。感谢你对以下T代码功能的澄清,我早些时候提到的(10月25日邮件),至今未收到任何反馈,比如你下边说的正在做的“进口订单跟踪,GR自动化”等我可以批准你的申请以让你学习,但是我也希望/要求你再适当的时候定期更新这些正在进行的任务”。
孙某某:“……我没有我已经申请的权限清单。我的工作职责不像工厂那样每天做一样的事……我们所有的话题只有一个——物流。我希望一个话题,一个措施。对于我的T代码申请,你只需要让我知道是否批准。然后,我可以知道对于进行中的项目/任务我应该怎么做。但是,对于你需要的T代码整理,完全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措施……我在邮件之前无法理解你的目的如我们沟通的,你的目的不是为了物流的架构重组。IT部门不会根据我们新的组织架构重新分配访问权限。这不是一个紧急的任务,本月底之前我会起草一份给你已明确你的需求,如果你坚持需要,请将这个任务列入我明年的绩效目标中。对于申请这些T代码的目的,我在下边邮件中跟你解释过了。如果你需要时间来了解的更多,我也没问题我会和IT沟通来保持住这条申请关于任务/项目清单,我已经发送图片给你(除了批量打印DN,批量下载DN的新需求)。请参阅随附的邮件……Patrick是Autobilling的项目经理;你现在是LCT的项目经理。你应该比我更清楚你提出的关于什么时候可以上线的问题…我想你也不知道项目期间会出现什么问题,例如:运输条件,我们多久可以解决。目前,IT部门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我需要手机并了解明年工厂的要求,以便团队可以评估2019年的紧急情况和应该做的事情。顺便说以下,即使有人从不跟我分享任何信息,我也会对她/他分享所有的代码……个人情感从不会来自一个人…”。
孙斌:“我之所以会在谈话后做总结,是为了避免误解,并继续我们的协商。一直都是这样,这次似乎仍然存在一些误解。这个邮件将是最后一封澄清的邮件,你不必回复。根据你的评论的第二个话题……我从未说过整理T代码是为了物流组织架构调整,那是你的理解,我认为我们在沟通对话以及邮件中也已澄清…这不紧急,但是也需要时间,所以我给你留了足够的缓冲时间来收集/准备。2周的时间应该足够了!在2018年这只是一个例行任务,而不是一个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和跨团队的新的大项目或流程或系统上的优化。并非每项小任务或安排都必须列在绩效目标上根据你评论的第三个话题……我们讨论的并同样在下方表述的是‘我需要你在做的任务/项目中明确的信息,哪怕只有一两个’一两个你正在领导的项目(可以认为你是项目经理),不是其他的。特指一下,如AutoGR,进口订单(瓦克内部)追踪。”
2018年12月17日,孙某某再次发送邮件给孙斌,内容为:“我会跟进您的请求,根据您的答案逐一分析您的要求,如下所示:……主管可以从每个T代码访问请求中获得答案,并在批准时将其包含在请求中。请求或检查请求者在提出请求时明确输入原因,例如:……我已经向你解释了为什么我的工作总是要求新的t代码。如果您不知道您或跨职能团队应批准哪些T代码,我可以帮助与SAP访问管理团队联系以澄清。要求2:……目前,我们不知道有多少t代码WAG正在使用但中国团队不知道,我需要时间研究和验证哪些可以提高效率或生产力或透明度,是否需要基于中国业务的定制和谁应该参与,是否需要研讨会。因此,我建议与您统一一下格式,以确保我们有相同的理解,然后写入我2019年的年度工作计划MBO中。你说‘2周的持续时间应该足够……不是每个小任务或任务都必须列在MBO上。’-这似乎也不是你的要求。如果是,我很抱歉,我无法在2周内完成此任务……大部分总结,您可以从SAP菜单(物流和IT双语)获得。我也与您核实过了Patrick所提供的列表格式-这也不是你所需要的。”
2018年12月20日,孙斌回复:“对于分配给你的两项行动,我希望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内得到你的总结1.T代码归纳整理,所有物流团队现在在用的T代码,以及其它过去几年你学习的请列出T代码名义,定义或者是这个T代码功能的描述,谁会使用,培训材料是否可用2.你领导的项目。瓦克内部订单/产品的Auto-GR。项目的定义,项目团队,最近情况,痛点和解决方案,时间表,状态,里程碑等…瓦克内部订单的进口订单追踪,同上等你准备好了我希望和你共同讨论”。
2018年12月24日,孙某某回复:“对于你说的第一条,‘归纳整理T代码’是我工作十多年来第一次听说过。所以我和你多次讨论你这样做的目的,并试图理解你指的是什么。大多数的物流部用到的T代码名字,定义或者T代码功能介绍都在物流部SAP操作手册中列举出来了。关于谁会用,因为组织架构需要,需要时间与团队成员共同合作,了解他们新的部门以及详细职责,然后据此更新培训材料。如果你需要,我提议在2019年做这件事。对于你说的第二条,瓦克内部订单进口订单跟踪项目,材料已经发给你了。你还记得你不同意我的主题被定义为一个项目,我告诉你为什么应该这样定义,然后你说你需要时间考虑一下…因此,瓦克内部订单/产品Auto-GR,没有项目文件”。
2019年1月8日,瓦克化学公司人事、孙斌与孙某某面谈,并向其发出《纪律处罚表》,内容为:“……截止2019年1月8日,SunnySun对上述两项任务均未完成。根据公司《奖惩制度》A02-08-02WGC,SunnySun已违反职业操守:a)拒绝执行主管下达的正当工作指令。公司决定给予SunnySun一般违纪警告处分。SunnySun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一次一般违纪警告处分。根据《奖惩制度》A02-08-02WGC,两次一般违纪行为视作严重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公司决定解除与SunnySun的劳动关系。2019年1月11日,瓦克化学公司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孙某某正常工作至该日,工资结算至该日。
另查明,瓦克化学公司2017年工会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奖惩政策的更新”。瓦克化学公司于2018年5月在公司内网上发布了《奖惩制度》中英文对照版。《奖惩制度》附件一规定了“一般违纪行为”:违反职业操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拒绝执行主管下达的正当工作指令;b)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及分歧,对公司、同事进行诽谤或其他虚假言论;c)恶意发送邮件,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g)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违纪行为……
再查明,瓦克化学公司处《奖酬体系》第2.3.1条规定,所有可变现绩效奖金不是员工的固定收入,奖金的实际支付取决于既定目标的实际实现结果;所有的可变绩效奖金仅支付给在职员工,即只有当员工在其参加的奖金计划发放之日仍是公司雇员,才能获得该奖金,除非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不同政策可循。
2019年1月28日,孙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瓦克化学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007.40元;2.2018年度年终奖49,952元。2019年5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瓦克化学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939.20元;2.对孙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瓦克化学公司、孙某某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列先起诉的瓦克化学公司为原告,后起诉的孙某某为被告,并案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工资单、电子邮件、《纪律处罚表》、录音光盘及文字摘要、《奖惩制度》、会议纪要、《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奖酬体系》等证明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发送电子邮件给所在部门同事,在该份电子邮件中提到了另外一位同事曹蕾,提到了与曹蕾“之间有矛盾”“她(曹蕾)在我背后干的那些事”,并提到了“正常的同事关系,我相信你一定不会连‘复制黏贴’这样的小事都不愿意support”“接下来的1-2年里,自己靠加班和委屈继续和其他同事维持一种‘好的’关系而已”“你和你的团队不会一直只能埋头做低价值的重复劳动”。该些内容已超出同事之间就工作进行良好沟通的范畴,所涉及的同事曹蕾也向人事部门提出了异议。瓦克化学公司据此认定孙某某违反《奖惩制度》,给予警告处分,并无不当。2018年12月,孙斌作为孙某某的上级,对孙某某提出两项工作安排。但在双方往来邮件中,孙某某一直提出疑问,并于2018年12月17日回复无法在两周完成,并提到“大部分总结,您可以从SAP菜单获得”。孙斌于2018年12月20日再次明确工作安排后,孙某某仍在质疑“这样做的目的”及明确没有项目文件。孙某某作为劳动者,应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对于孙斌提出的第一项工作安排,孙某某一方面回复“大部分总结”可以从“SAP菜单”中获得,另一方面称无法在两周内完成。对于孙斌提出的第二项工作安排,即更新孙某某自己正在进行的任务,在孙斌明确更新包含的内容后,孙某某又称没有项目文件。孙某某确未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瓦克化学公司认定孙某某有违职业操守,拒绝执行主管下达的工作指令,并给予警告处分,并无不当。瓦克化学公司处《奖惩制度》规定发生两次一般违纪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基于上述两次警告处分,瓦克化学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不悖,瓦克化学公司主张不支付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劳动合同及《奖酬体系》均规定,年度可变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为发放之日即2019年4月仍在职。现因孙某某有上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瓦克化学公司在2019年1月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故孙某某不符合发放2018年度可变绩效奖金的条件。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瓦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不支付孙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939.20元;
二、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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