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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与刘某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甄某某
甄亚军
边建军(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刘某记
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甄亚军(系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xxxx。
委托代理人边建军,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记,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某某与被告刘某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甄亚军、边建军、被告刘某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提交了户名为甄某某的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虽有瑕疵,但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颁发,具有合法性和公信力,故原告对证书所记载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对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八条  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  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该法律规定,针对原告对房屋和其所属的宅基地的支配利用,法律禁止他人私力行为的侵犯。被告如果原告翻建房屋违反审批程序,可以向有关执法机关反映,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原告翻建房屋未侵犯他人权利,被告不得妨碍原告翻建房屋。被告在此范围内不得妨碍原告翻建房屋。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房租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记不得妨碍原告甄某某对其房屋在原址上进行翻建。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租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200元,被告刘某记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提交了户名为甄某某的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虽有瑕疵,但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颁发,具有合法性和公信力,故原告对证书所记载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对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八条  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  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该法律规定,针对原告对房屋和其所属的宅基地的支配利用,法律禁止他人私力行为的侵犯。被告如果原告翻建房屋违反审批程序,可以向有关执法机关反映,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原告翻建房屋未侵犯他人权利,被告不得妨碍原告翻建房屋。被告在此范围内不得妨碍原告翻建房屋。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房租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记不得妨碍原告甄某某对其房屋在原址上进行翻建。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租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200元,被告刘某记负担100元。

审判长:王纪坡
审判员:贾海雄
审判员:张天寿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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