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恭喜
吴某
谈兵(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甄恭喜,男。
被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谈兵,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恭喜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甄恭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谈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所举证据借条,意在表明原、被告共同认可的欠款数额及借款事实,现被告对此否认,称系赌债累积而成,原告虽有借条,但主张系现金交付,应就款项的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关系及交付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等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案中,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无相关事实和证据与借条佐证,故原告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其它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甄恭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甄恭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所举证据借条,意在表明原、被告共同认可的欠款数额及借款事实,现被告对此否认,称系赌债累积而成,原告虽有借条,但主张系现金交付,应就款项的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关系及交付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等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案中,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无相关事实和证据与借条佐证,故原告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其它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甄恭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甄恭喜承担。
审判长:贾立荣
审判员:蒋新
审判员:杜昕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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