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宏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甄某某与被告王华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宏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某某诉称,2015年,其承接王华龙发包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弄XXX支弄的防水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7月6日进行结算。王华龙向甄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甄某某防水工程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共计人民币28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之后,甄某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王华龙向甄某某支付工程款28300元;二、王华龙向甄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8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王华龙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王华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王华龙将位于本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弄XXX支弄的屋面防水工程交甄某某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6、7月份,甄某某完工。2016年7月6日,甄某某向王华龙出具《欠条》,其中载明:今欠防水工人甄某某在上海市古浪路XXX弄XXX支弄做防水工程人工费及材料费共计28300元。之后,甄某某多次催讨,均未果。2018年6月,甄某某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甄某某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甄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和陈述,可以证实甄某某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王华龙理应按其出具的《欠条》确认的金额向甄某某支付工程款。甄某某要求王华龙支付工程款28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华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所有答辩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华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甄某某工程款人民币28300元;
二、被告王华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甄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8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王华龙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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