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国,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平(系甄某2儿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甄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
原告甄某1、甄某2与被告甄某3、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甄某1、甄某2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甄某1、甄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