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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甘延冬,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峰,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延冬与被告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延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施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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