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延根,男,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卿,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光,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甘延根与被告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甘延根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延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甘延根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崔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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