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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卿,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甘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崔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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