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甘某某与深圳市宝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觉,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瓦窑沟巷教工宿舍楼7单元3楼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镇龙镇新镇街XXX号。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宝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某某、苟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6,32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宝章

书记员:崔学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