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港市覃塘区,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贵港市罗泊湾大桥南岸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甘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8.63mg/100ml,涉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私自离开贵港,未能随传随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秋言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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