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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和**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水岸郦都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甘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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