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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7********,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村**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勒流**村***饭店对开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XKF****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查,甘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经鉴定,被告人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3月5 日

附:

1. 被告人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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