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次地,男,193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为(系甘次地之子),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系甘次地之子),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甘霖,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次地与被告甘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次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被告甘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次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甘霖一次性赔偿甘次地因其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费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甘霖承担。诉讼过程中,甘次地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为:1、判令甘霖完全修复一楼、二楼的卫生间渗漏部位;2、判令甘霖赔偿甘次地因为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费7,459元;3、判令甘霖赔偿甘次地无法出租、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甘霖负担。
事实和理由: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弄XXX号(以下简称1696弄2号)系二层砖木结构的花园洋房,建于1940年。2005年,通过析产分割,甘次地一方取得一楼西朝向约18平方米、二楼南朝向约9平方米、二楼西南朝向约28平方米及附楼的房屋产权;甘霖一方取得一楼西南朝向约30平方米、二楼西北朝向约1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其余公共部位属双方共同拥有。
2018年12月下旬,甘次地一方发现二楼西北间经改建后的浴室大量漏水,造成甘次地的一楼西向房间天花板内部木质结构严重损坏,天花板涂料层大面积泛黄、开裂及剥落,实木地板由于大面积进水后开裂并严重发霉。事发后,甘霖否认漏水事实,后经居民委员会及街道调解员等劝导和协调,甘霖同意赔偿12,000元,但之后又反悔,并在2019年5月1日至7日,擅自对其二楼卫生间浴室地面进行漏水修复,引起第二次大量漏水,扩大对甘次地房屋的损坏程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甘霖辩称,系争房屋建于1940年,存在年久失修、房屋老化。甘次地的底层西北间长期密闭,无人居住,出现各种客观因素,现甘霖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因此不同意甘次地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甘次地与甘霖系叔侄关系。2005年,1696弄2号房屋通过析产,甘次地一方取得2号3-8、11、12部位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共计124.79平方米,甘次地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其中3、4位于一楼(3为底层西北间),其余部位位于二楼。甘霖一方则取得2号1、2、9、10部位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共计102.79平方米,甘霖系房屋共有产权人之一。其中1、2部位位于一楼西南(2为底层西南间),其余部位则位于二楼(9为二层西北卫生间)。二层西北卫生间(9)、二层西南卫生间(8)位于底层西北间(3)上方。多年前,甘霖一方在底层西南间东北角部位增设了淋浴、抽水马桶等卫生设施;甘霖还将二层西北卫生间改为干、湿分区状态,干区部分铺设木地板。甘次地的底层西北间之前空置,2018年底,甘次地一方发现底层西北间的平顶西北角出现渗漏水现象,且该房有损坏情况,遂向甘霖提出异议,虽经居民委员会等协调,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甘次地诉至本院要求甘霖赔偿损失。
审理中,因甘霖否认其房屋渗漏水,经甘次地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1696弄2号底层西北间受损原因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2号底层西北间南墙东侧墙角潮湿、粉刷层受潮酥落;平顶西北角有渗漏水痕迹,局部开裂下挠,涂饰层起皮脱落;西北侧木地板轻微翘曲、污损。鉴定意见为:1、经现场检测分析,被鉴定1696弄2号底层西北间部分墙面、平顶装修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底层西南间后增卫生间、二层西北卫生间干区防水措施失效以及底层墙体避潮层老化所致。2、底层西北间部分墙面、平顶装修受潮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甘次地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为此,甘次地增加要求甘霖修复渗漏部位和赔偿不能使用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甘霖则不认可鉴定结论,不同意甘次地的诉讼请求。
另,甘次地要求甘霖赔偿房屋损失16,000元,经甘次地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甘次地房屋内因渗漏水受损的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底层西北间因漏水造成所需修复项目工程总造价为7,459元。甘次地、甘霖对鉴定报告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甘次地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照片、鉴定报告,甘霖提供的自制平面图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除甘霖不认可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鉴定报告外,对其余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底层西北间受损原因存在异议,根据甘次地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本案中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故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纳。甘霖作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底层西南间、二层西北卫生间房屋权利共有人,当其房屋发生渗漏水,对相邻住户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并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时,甘霖理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故甘次地要求甘霖修复卫生间渗漏部位并赔偿受损部位修复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甘次地要求甘霖赔偿不能出租、使用房屋的损失费1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也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甘霖不同意修复和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底层西南间(2)后增卫生间、二层西北卫生间(9)渗漏部位予以修复;
二、甘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甘次地房屋修复费7,459元;
三、驳回甘次地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鉴定费12,000元,总计12,158元,由甘次地负担93元,甘霖负担1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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