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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深蓝投资有限公司、李炜与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鹿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甘肃深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炜,董事长。
  原告:李炜,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剑雄,经理。
  被告:上海鹿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周清,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深蓝投资有限公司、李炜与被告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鹿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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