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殷同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文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文友,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就诉讼争议事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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