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市张浦镇龙舒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机场路XXX号XXX幢。
经营者:李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峰,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
原告昆山市张浦镇龙舒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5,337.8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55,337.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1日订立《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上海市嘉定新城B25-1地块商办项目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砂、瓜子片、石子;付款期限为供货到部分结构封顶,付总货款的50%,到2017年10月1日前付总货款的70%,剩余所有的货款到2017年12月31日付清;违约责任为如被告未按合同付款或无期限地拖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总计供货金额为95,337.88元,被告已付款4万元,尚欠货款55,337.88元,该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涉诉。
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上海市嘉定新城B25-1地块商办项目(合作路与伊宁路口)所需,向原告采购粗砂、中砂等材料,单价分别为粗砂65元/吨、中砂60元/吨、细砂42元/吨、瓜子片80元/吨、246石子80元/吨,价格可根据市场行情价上下浮动,数量按实供应量结算。结算方式为:双方通过工地老板或指派代理人(会计)李天康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名为最终认可。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原告供货到被告部分结构封顶,被告付原告总货款的50%,到2017年10月1日前被告付原告总货款的70%,剩余所有的总货款到2017年12月31日被告付清原告所有的货款。如被告未按合同付款,或无期限地拖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对账,确认原告供货总金额共计95,337.88元,2018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0元,余款55,337.88元未予支付,2018年7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催款函予以催款,被告收函后仍未付款,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对账单、银行付款凭证、律师函、EMS快递凭证、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转账凭证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货物却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付款及偿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根据双方对账金额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55,337.8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的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率标准,现原告未就其损失进行举证,故本院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诉请,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但未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山市张浦镇龙舒建材经营部货款55,337.88元,并偿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山市张浦镇龙舒建材经营部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黎淳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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