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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许某某等与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伟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许某某、田钰因与被申请人田某某、田为民、施伟丽、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田某某、许某某、田钰于2019年9月20日以各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田某某、许某某、田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许某某、田钰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李  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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