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俊,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开成,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尹洪广,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张磊,女,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原告田俊与被告尹开成、尹洪广、张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并由审判员黄文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尹开成将其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三村XXX号XXX室房屋名下份额无偿让与尹洪广、张磊的行为;2、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三被告名下;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与理由:尹开成系尹洪广和张磊之子。2018年7、8月,尹开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田俊借款共计28万元,约定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但至今只归还4万元,剩余24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归还。现原告已向本院另案起诉要求尹开成归还欠款。近期原告得知,尹开成将其在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尹洪广和张磊。原告认为,被告不守诚信,未归还到期借款,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将导致尹开成无偿还能力,进而侵害原告的债权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尹开成、尹洪广、张磊辩称:系争房屋原为三被告共同共有,尹洪广和张磊曾借款给尹开成,为归还借款,故将尹开成的房产份额作价100万元售与其父母;田俊借款涉嫌“套路贷”,且24万元欠款业已还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2019年2月1日,田俊向本院起诉尹开成要求归还欠款。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3701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述借贷涉嫌刑事犯罪,宜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驳回了田俊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生效。2019年9月17日,该案由本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田俊和尹开成的借贷关系,相关案件已因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慎重处理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宜。另,若今后有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起诉、生效刑事裁判未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或者就民事部分未做全部处理等情形,原告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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