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开成,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洪广,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田俊因与被上诉人尹开成、被上诉人尹洪广、被上诉人张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9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或依法径行判决。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事实审查不清。本案关联的(2019)沪0113民初3701号民事裁定虽已生效,并已移送公安机关,但结果存在多种可能性。其与尹开成之间乃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存在任何“套路贷”的成分,一审法院在借贷基础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尚待查明的情况下,不应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尹开成、尹洪广、张磊书面答辩称:田俊是否涉及套路贷,有关贷款是否存在,是否已经还清,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准。在结果出来之前,田俊行使撤销权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二审驳回田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田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尹开成将其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三村XXX号XXX室房屋名下份额无偿让与尹洪广、张磊的行为;2、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尹开成、尹洪广、张磊名下;3、判令尹开成、尹洪广、张磊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田俊和尹开成的借贷关系,相关案件已因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慎重处理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宜。另,若今后有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起诉、生效刑事裁判未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或者就民事部分未做全部处理等情形,田俊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田俊的起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因相关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一审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是正确的。田俊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田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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