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兰印
郝培懿(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李梦(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赵忠玉
原告田兰印。
委托代理人郝培懿,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忠玉。
原告田兰印与被告赵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兰印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培懿、李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忠玉向原告田兰印借款,有被告赵忠玉书写的承诺书、转账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原告田兰印与被告赵忠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田兰印要求被告赵忠玉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欠款金额应为35万元。另原告田兰印要求被告赵忠玉支付损失5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兰印借款本金35万元。
二、驳回原告田兰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田兰印负担912.5元,被告赵忠玉负担6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忠玉向原告田兰印借款,有被告赵忠玉书写的承诺书、转账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原告田兰印与被告赵忠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田兰印要求被告赵忠玉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欠款金额应为35万元。另原告田兰印要求被告赵忠玉支付损失5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兰印借款本金35万元。
二、驳回原告田兰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田兰印负担912.5元,被告赵忠玉负担6387.5元。
审判长:韩占水
审判员:韩鑫
审判员:陈彦灵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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