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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务农,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加调解及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加调解及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务工,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许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至给付完毕按年利率6%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许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许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清楚明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在案证据和原告法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许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今借到田某某现金壹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已收讫……”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后多次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如被告方能够在2018年农历10月20日以前偿还,就放弃逾期利息的主张。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华荣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许某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自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的2017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息给付完毕之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方如能够在2018年农历10月20日以前偿还借款本金,就放弃逾期利息的主张,系其自行处分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如被告许某某2018年农历10月20日以前未偿还,自2017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梁祖奎

书记员:徐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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