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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未来石1号楼A座1524室。
法定代表人:王身强,董事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印象)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8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来印象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第一次庭审,其法定代表人王身强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回代理费130000元,返还垫付款170800元。事实及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了《综合便民服务系统(CSP系统)合作协议》,被告授权原告在高阳县开展综合便民服务系统业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付代理费130000元,并积极运营,但被告却严重违约,致使原告不得不为被告垫付返还款1708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代理费及垫付款,被告推脱无力偿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了《综合便民服务系统(CSP系统)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取得被告在高阳县开展综合便民服务系统(CSP系统)业务代理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付代理费130000元,并积极与村级超市签订《村级服务站合作协议》,但被告因经营不善,不能按照约定运营CSP系统,无法对村级超市履行每月返款200元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为被告向各村级超市垫付返还款170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的《综合便民服务系统(CSP系统)合作协议》,原告与各村级超市之间的《村级服务站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对账单,各村级超市向原告出具的收到垫付返款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综合便民服务系统(CSP系统)合作协议》、原告与各超市间的《村级服务站合作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代理费,并与各村级超市签订了《村级服务站合作协议》,但被告未能如约履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各村级超市垫付返款170800元,以上事实经当庭审理,被告未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返还原告代理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款项,被告亦应偿还,故原告诉请要求返还代理费130000元及垫付款170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田某某代理费130000元及垫付款170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被告河北未来印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任飞 审 判 员  代 倩 人民陪审员  房 楠

书记员: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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