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三十七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系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田某某与原审被告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漠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做出(2014)漠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薛淑斌,被上诉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丛府君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上诉费88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给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上诉费88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给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冯志超
书记员: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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