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开东,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云,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田开东诉被告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开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云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程云仍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开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9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3日、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40万元、50万元,约定于2018年1月12日、3月21日偿还,并立下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
被告程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3日、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40万元、50万元,约定于2018年1月12日、3月21日偿还,并立下借条。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借条、收条、银行转账明细及当事人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有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被告应当归还,现被告到期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田开东人民币9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程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素琴
书记员: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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