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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德源与孙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德源,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华峰,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田德源因与被上诉人孙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德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借条金额与实际到手借款金额不符。被上诉人是从事高利贷的职业放贷人。2017年9月14日,因上诉人急需用钱,就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出具6万元的借条,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账户汇款6万元,但上诉人实际到手借款只有5万元。因此,本案中存在着虚假借条、虚假流水的情况,不具备法律效力。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应将本案移送公安侦查。二、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以租金相应抵偿借款,至今没有支付过租金。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先约定是以租金相应抵偿借款,故上诉人在2017年9月14日将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小南门乔家路XXX号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约定月租金为3,500元,从租金起算日2017年10月10日起至租赁合同因动拆迁于2019年6月28日终止,被上诉人应付租金为72,216.67元。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支付过任何租金,被上诉人欺骗行为致使上诉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请求驳回上诉我,维持原判。
  孙华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田德源归还孙华峰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田德源承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田德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华峰借款6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其观点予以认可。现上诉人认为实际取得之借款金额不足6万元,故不同意归还借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观点。此外,上诉人认为上述欠款,可以被上诉人欠其租金抵偿。鉴于两者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另案向被上诉人主张欠租。综上,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田德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严姚萍

审判员:张志煜

书记员: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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