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志学,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顾成倬,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平,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1,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顾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严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严1(系严某2之父),年籍详上。
法定代理人:顾某某(系严某2之母),年籍详上。
原告田志学、顾成倬与被告严1、顾某某、严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田志学、顾成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田志学、顾成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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