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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高国平、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婷,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高国平、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1.25元、保全费2,007.50元,合计4,88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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