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旭,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威,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申请人:上海溪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威。
被申请人:陈华坤,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申请人田旭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威、上海溪满贸易有限公司、陈华坤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邓威、上海溪满贸易有限公司、陈华坤银行存款7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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