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昌宏,又名“李龙”,男,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2006年9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1月10日因减刑释放;2016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辉忠、邓超,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田昌宏强奸、抢劫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陕09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田昌宏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原审被告人田昌宏,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9月11日凌晨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田昌宏在汉滨区鼓楼街“XX烧烤店”就餐时,遇到准备在此就餐的被害人许某1,田昌宏借故对许某1进行殴打威胁,并亮出其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刀具,在经他人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田昌宏将许某1强行带上出租车,在前往汉滨区七里沟村途中,田昌宏持续对许某1进行殴打威胁,同日3时25分左右,田昌宏将许某1带至汉滨区七里沟村四组一山坡处对许某1实施强奸。同日4时16分左右,田昌宏又将许某1带到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沟分社ATM取款机处,让许某1取出卡内的2000元钱,随后田昌宏要求去许某1租住处,后在汉滨区马坎巷66号许某1租住处,田昌宏再次对许某1实施强奸,并将许某1的1900元现金抢走,又让许某1通过微信面对面转账的方式给其转账290元钱。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昌宏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许某1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完被害人许某1后,被告人田昌宏在许某1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又抢劫许某1人民币219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昌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5年11月10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判决:一、被告人田昌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田昌宏向被害人许某1退赔非法所得219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昌宏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田昌宏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对田昌宏强奸罪量刑过重;3、田昌宏具有立功情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昌宏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三台合一指挥中心122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田昌宏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笔录及平面示意图和方位示意图、提取笔录、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DNA)字(2016)338号鉴定文书、视频侦查线索报告、汉滨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照片和视频光碟、调查证据通知书、许某1银行卡及明细清单、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6)安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9)安汉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田昌宏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许某1和刘某1对田昌宏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1、刘某1、李某1、王某1、裴某1、马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田昌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昌宏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被害人许某1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许某1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对被害人许某1实施强奸后,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又劫取被害人财物2190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田昌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田昌宏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田昌宏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被告人田昌宏的供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许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许某1手机微信转账截图,以及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田昌宏在对被害人许某1进行殴打并实施强奸后,在许某1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当场抢走许某1现金1900元,让许某1以微信面对面方式向田昌宏转款290元的事实,原判认定田昌宏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故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田昌宏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田昌宏强奸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田昌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对田昌宏所犯强奸罪量刑并无不当,故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田昌宏及其辩护人提出田昌宏具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田昌宏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公安机关所掌握,故田昌宏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故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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