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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枫与潘正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田枫,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正余,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田枫与被告潘正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1月2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枫,被告潘正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87,0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7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被告陆续还款313,000元,至2017年12月12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上述借款事实以及剩余的未还借款687,000元,承诺于2018年4月(后改为5月底)先行归还30万元,但至期被告未兑现承诺,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潘正余承认田枫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称目前没有还款能力,望原告给予一定宽限期。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银行对账明细),结合当事人陈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双方就还款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正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枫借款人民币687,000元;
  二、被告潘正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枫逾期还款利息(以68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930元,由被告潘正余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钱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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