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田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0*******,汉族,大学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长岭*****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汉族,大学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平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2002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0*******,汉族,大学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门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2000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和蔡某某因看了3月8日黄某某(已另行起诉)在长岭二中东侧打仗的视频后,便与黄某某电话联系,双方互相辱骂,互相约人,约定在长岭三中南第四小学门口东西宽道见面。第一次见面,黄某某拿刀将田某扎伤,田某走后继续约人;第二次见面,田某纠集的蔡某某、张某(已另行起诉)、李某东(已另行起诉)、陈某某、李某某、毛某轩(已另行起诉)、翟某正(已另行起诉,拿砖头)、葛某某宇、赵某(不满16周岁,拿刀)、韩某康、吴某、杨某楠等人与黄某某(拿铁板锹)纠集的李闯某(不瞒16周岁,拿镐把),吴某东(另行起诉,拿砖头)、陶某阳(另行起诉,拿砖头)等人互相殴斗。李某东被李闯用棒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翟某政、张某、毛某轩、韩某康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以上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黄某某、李某、陶某阳、吴某东、翟某政、李某东、毛某轩、张某、葛某某宇、韩某康、杨某楠、于某坤、吴某、陈某航、乔某博、于某淇、宋某、孟某光、常某赫、陈某州、张某宇、葛某甫、赵某证言;
3.被告人田某、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为了报复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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