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616号
被告人田**,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4********,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薛店镇冢王南村4号,住汝州市**公馆**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11日在河南省叶县百纳假日酒店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汝州市人民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54********,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庄*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王**、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田**、刘**先后在赛比安传销组织平顶山市办事处通过其朋友郑**了解并加入赛比安,后田**将被告人王**发展为其下线。赛比安传销组织以新型消费模式吸引参加者,并根据其发展下线的数量给予一定奖励:参加者需缴纳700元月会费和300元托管费成为会员,后每月缴纳相应会费,参加者可通过连续缴纳三个月的月会费后每月获取返现600元;也可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不断排列层级,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情况确定奖励数额。该传销组织以高回报为诱饵鼓励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获取奖励。截止2017年8月,田**发展下线280人,层级达22层;王**发展下线243人,层级达21层;刘**发展下线36人,层级达11层。
为在汝州市广泛发展下线获取高额奖励,田**将其租用的位于汝州市丹阳西路十二队车站的办公室作为赛比安传销组织汝州市办事处,提供电脑帮助下线人员登陆赛比安系统查询奖励收益情况,王**将赛比安会员的ID账户、密码等信息登记汇总方便会员查询。田**、王**、刘**三人多次在该处宣讲赛比安运营模式及收益途径,吸引发展下线人员。田**、王**、刘**制定赛比安汝州市办事处的规章制度,要求较高级别的会员缴纳管理费,用于办事处的日常开支,刘**记录日常开支账目,并制定值班表安排人员值班。田**建立赛比安微信群,成员为下线人员以及发展对象。田**在该微信群多次发布赛比安宣传资料,催促会员及时缴纳会费,并发布会员开会等通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焦**、王*、张**、杨**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王**、刘**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王**、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李冬冬
2017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王**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涉案账册、记录本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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