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刘某1,女,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刘某2,男,199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3,男,1937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苏某某,女,1939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霞(系被告刘某3、苏某某之女),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田某某、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某3、苏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刘某1、刘某2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刘某1、刘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田某某、刘某1、刘某2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季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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