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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908******,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8年11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之女徐某甲、被害人尹某某之女尹某甲、被害人尹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19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蓝色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沿西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平县师灵镇弥陀寺路口西150米路段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徐某某、尹某某、尹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尹某某受伤、被害人尹某乙受伤、车辆等财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尹某某头部损失程度属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证明、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等书证;2.证人尹某丙、李某某、尹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淑红

2019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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