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边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县***街道办事处,陕西省**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县**市场对面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号**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东环路“川坝子火锅店”门前出发,准备送完朋友后回家,车沿靖边县芦河路、南关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高乐高烧烤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田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16.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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