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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27197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系农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7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E****8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冯西路001公里处时,被澄城县冯原中队交警依法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田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李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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