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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大连开发区车之杰汽车美容店洗车工,群众,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17分,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辽B****0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鹤岗路时,被交警现场查获。2020年5月18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田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3.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相关信息及证件、车辆相关信息及证件、田某某呼气、抽血检测照片;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某某某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1406****。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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