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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小区**单元**室。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新海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碣石山镇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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