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5********,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村**号。2015年2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定和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在焦作市马村区税务局门前处由西向东进入文昌路时,与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卢某某驾驶的无号(雅度牌)电动二轮车和浮某某驾驶的无号(七星豹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卢某某、浮某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浮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67mg/100ml。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赔偿卢某某、浮某某共计10000元人民币,取得卢某某、浮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秋叶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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