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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镇**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街**号。2001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被害人秦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乔家庄村口一饭店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田某某将被害人秦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8年 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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