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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矿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4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住茫崖市镇某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2日退回茫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茫崖市某镇“1986酒吧”喝酒,后因二人在包厢内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拿起桌上的空啤酒瓶砸向被害人陈某某后左侧头部,并将其面部划破。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20万元,赔偿款现已全部支付。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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