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7〕8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72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泌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韩某某为被告人田某某介绍对象,女方收取田某某17000元彩礼钱,后来由于双方不同意这门亲事,经被告人田某某向女方索要彩礼钱未果后,2016年8月18日其以被骗为由控告至泌阳县公安局,泌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不服该决定,2017年8月份起,多次通过互联网发表不实言论480余条,称其被骗被抢17000元办案民警孙某某、姚某某压案不查是“黑公安”、“黑刑警”,故意抹黑公安民警,损坏公安系统形象,产生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耿
2017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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