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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镇**村**组,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街道正明寺瑞新船厂门口,将被害人滕某某所有放置在路边的船用导流罩盗走,并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赃款未给付。经鉴定,被盗导流罩价值人民币2230元。案发后,被盗导流罩被追返。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微信转帐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证人吴某某、马某某、曹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琳琳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4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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