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文学)(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号。2008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汝州市**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任**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至2017年任汝州市政协委员,2017年当选汝州市第八届人大代表。2019年12月30日经汝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辞去汝州市人大代表资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汝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4月27日晚上,犯罪嫌疑人田某甲伙同张某甲(已判刑)、田某乙(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预谋后,在汝州市**宾馆**房间,召集人员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利用准备好的摄像头、假牌九、耳机进行诈骗活动,受害人张某乙被骗39000元。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汝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田某甲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是否逃避侦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