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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诈骗案起诉书_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传奇私服QQ群中发布了帮助游戏代理宣传广告的通知,被害人范某某便添加田某某的微信,并支付广告费要其帮忙宣传。因宣传效果不佳,8月14日上午,田某某以继续打广告为由,要求范某某支付了332元广告费,田某某收到钱款后据为己有,未用于广告发布。范某某见网站未发布自己的游戏广告,于是找到田某某了解情况,田某某谎称范某某网站广告被小程序劫持,要求范某某添加广告发布站站长的QQ协商解决并商量后续发布广告事宜。尔后,被告人田某某用自己昵称为“发布联盟”的QQ号假扮发布站站长,以为其继续发布广告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4336元人民币。得手后,田某某将范某某微信及QQ拉黑,将两次骗得的4668元人民币在边锋游戏网中兑换成虚拟游戏币用于网络赌博。

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微信内容照片、QQ聊天截图照片、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资金流水清单;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范某某否认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466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认罪认罚,具有从轻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内予以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黄 翔

检察员:刘子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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