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4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某日,被告人田某甲通过QQ认识了四川一个叫“疯爷”的贩毒人员(具体身份不详),约定以每克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对方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并让对方将货邮寄到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区**区亿锋广场一期的住处,并将其一个叫“美琪”的女性朋友(具体身份不详)的电话号码留做收件人的联系电话。2017年3月23日,美琪接到快递员电话通知后告知田某甲快件已经放到亿锋广场丰巢里,田某甲因害怕未及时取货造成快件被退回顺丰快递货站。2017年3月27日,田某甲安排其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去货站取件,后王某某在货站取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经称重,共计29.41克。
2.2019年4月下旬某日,被告人田某甲在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杰作4号804的住处,将其购买后吸食剩余的用胶带缠好的一大袋(内含几小袋)约19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任某某让其藏好。任某某于当日将该袋甲基苯丙胺藏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峰广场1期6号楼201的家中榻榻米下面。2019年5月8日16时许,任某某从田某甲住处离开后被民警控制,后田某甲拒绝开门并以跳楼相威胁与民警对峙,直至次日16时许被民警抓获归案。对峙期间,田某甲于2019年5月9日2时许给其三弟田某乙打电话,让其“找到东西扔掉”。当日14时许,田某乙父亲田某丙听说此事后,来到田某乙与任某某的住处,在房屋的榻榻米下面找到该袋毒品,撕开包装后倒入马桶冲走。后民警在马桶回水凹槽处取出涉案部分毒品,经称重共计9.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扣押毒品照片(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物证称量笔录、毒品称量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搜查及称量录像光盘等);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3.证人田某丙、田某乙、任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金某某证言;
4.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1514111****;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六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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