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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60********,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淇滨区****乡****村*号院。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公安民警在淇滨区***乡***村执行排查工作时,发现被告人田某某家门前种植有罂粟苗。通过询问正在家门口站着的田某某,田某某供认自己在院外和院内种植罂粟苗的事实。经现场清点,田某某种植罂粟共计312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12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田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淇滨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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