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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寻衅滋事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2005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王某某(已判刑)、田某乙(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醉酒后到哈尔滨市平房区**街**歌厅继续喝酒唱歌。田某甲等人要求歌厅向其提供女服务生陪唱服务,数分钟后,因迟迟没有女服务生到包房提供服务,而要求歌厅全额退还其所交费用188元,其中包括田某甲等人已经消费的酒水、食品等费用。在歌厅答应全部退还费用后,王某某等人仍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歌厅内谩骂滋事,并对工作人员被害人史某某、郑某某等人随意殴打。期间,田某甲用拳殴打了郑某某,并对倒地的史某某实施踢踹。最终,田某甲等人的行为致史某某、郑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郑某某左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额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于某某鼻部挫伤,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被害人韩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田某甲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田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婉婷

 2020年1月2

附:

    1. 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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