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吉林省**市**镇**村**屯**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1时许,在**市**镇**村**社大地里,因点柴火问题,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打后,被人拉开。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回家取片刀又来到地里,将田某乙头部、胳膊砍伤。田某乙(另案处理)用用铁棍将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头部、胳膊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田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自行承担医疗费用,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双方互为伤害,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相互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田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