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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别名田峰),无业。200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忠,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2月2日退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调取相关证据。2010年2月1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补充终结后,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李建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被告人田某在网上与被害人杨某结识,后二人在本市建东街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家属院被害人杨某的租住处同居。同年3月25日,被告人田某趁被害人杨某在家中午休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杨某包内建行银行卡盗走,并在本市建东街一建行ATM机上盗取现金1200元。
2、2009年3月29日至4月25日,被害人杨某到乌鲁木齐出差,临走时委托被告人田某在其外出期间修理其车牌号为陕A×××××红色福特天霸轿车的排气管。同年4月9日,被告人田某趁被害人杨某不在之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家属院内的红色福特天霸轿车(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6000元)私自开走。后经其朋友李小原联系,将车开至泾阳县云阳镇,以该车做抵押向桑艳借款6000元。同年4月23日,被告人田某最后一次与出差的被害人杨某联系后便更换手机号码,删除网上相关信息并逃匿。200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某抓获。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赃款已被被告人田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说明、证人证言、银行某、价格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借条及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还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又构成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第一宗盗窃罪所犯罪名成立,指控其第二宗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对被告人田某应当以侵占罪定罪量刑。被告人田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的第二宗犯罪事实不构成盗窃罪,应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以及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又系同居关系,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12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审 判 长  彭晓梅 审 判 员  鲁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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